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藻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代理人 楊晁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37,800元│WHA0000000│99年10月25日│││司黃順親│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