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債權人 陳清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正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向債務人梁正華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梁正華僅為公司負責人)。
二、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8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梁正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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