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月萍
       劉乃華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1日下午1時4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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