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臺灣土地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7月11日起至113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3年7月13日向臺灣土地銀行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7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5年1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97,48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臺灣土地銀行於96年7月2日已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讓與第三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19日讓與上開權利予第三人 侯俊傑 ,第三人侯俊傑又於96年11月30日讓與上開權利予聲請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土地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3件、中長期放款借據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1776│田│1133.00│全部│├──┼───┼────┼───┼──┼─┼────┼──┤│002│台南縣○○○鎮○○○段│1870│田│115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