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易字第一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
年度雄秩字第二四五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八十九年
度雄秩字第二四五號裁處各自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確定,惟被處罰
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各一件為證。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
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