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8,03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級審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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