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同年11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莊正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