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59號原告 黃翰庭 被告 王佩婷
黃奕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