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逸 (原名 陳冠龍 )(即 陳建榮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8,539元解約利息及1,27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為何。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