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65號聲請人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代理人 朱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本源興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2年5月22日│95,685元│BN0000000│││公司廖本源│延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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