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秀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之亞東紀念醫院出生證明書上偽造『 馮宥庭 』之署押壹枚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 安安 婦幼診所出生證明書上偽造『馮宥庭』之署押壹枚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亞東紀念醫院」係「安安婦幼診所」之誤寫,雖屬主文關於沒收之諭知,惟此單純之名稱誤載,所沒收者屬同一枚署押,顯不影響全案之情節,為免執行上之困難,茲特以更正,以利執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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