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黃江郎 上列上訴人與 賴彥德 間,因98年度訴字第4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