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呂耀能 債務人 陳主宜 即陳 谷威
陳坤 騰即 陳錦新 謝玉 珊即 謝桂香
一、債務人陳主宜即 陳谷威陳坤騰 即陳錦新、 謝玉珊 即謝桂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債務人陳主宜即陳谷威、謝玉珊即謝桂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23386│谷威、陳坤│2月20日起││三六六│││元│騰即陳錦新│││││││、謝玉珊即│││││││謝桂香││││├──┼───┼─────┼──────┼──────┼───────┤│002│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78201│谷威、謝玉│2月20日起││三六六│││元│珊即謝桂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386│谷威、陳坤│3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騰即陳錦新│││百分之十,逾期││││、謝玉珊即│││超過六個月部分││││謝桂香│││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主宜即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201│谷威、謝玉│3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珊即謝桂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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