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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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