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蘇芬暖 訴訟代理人 黃育偉 被告 侯添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9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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