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茆怡文 律師 蔡琇如 律師被告 林清河
利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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