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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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柏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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