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
被告B01
訴訟代理人 洪鏡 律師
呂瑞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家上字第二五四號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54號離婚等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於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438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