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票字第142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17日98年度票字第142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依法表明抗告聲明及理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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