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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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儷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