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50號聲請人川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愛維根社會企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104年2月28日│8,150元│CA0000000│││有限公司 賴孔勝 │行光復南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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