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2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考,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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