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偵緝字第1522、1523、1524、1525、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交保 侯傳
三、茲以被告甲○○經本院依址傳喚,均未到庭,經拘提結果,亦無所獲;另依具保人即同案被告乙○○之戶籍地及填載於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上之地址通知及拘提結果,具保人乙○○亦迄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函附之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基此,被告甲○○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