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8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甲○○是否仍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若有,其姓名、住居所為何?並補其等之戶籍謄本。前開親屬之職業、學經歷,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具狀說明甲○○與子女、共同生活人之情感狀況,及甲○○之生活、財產狀況。
三、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甲○○財產,應先經本院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並開立財產清冊,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員名單以供本院選任參考。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