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文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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