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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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劉顯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下稱漢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80年12月20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鈞院准予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漢家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第9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漢家文教基金會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漢家文教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教育部後,業經教育部許可變更,並要求該基金會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許可變更登記,並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將該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備查一節,有教育部106年12月25日臺教社㈢字第1060185084號函附卷可稽,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附此敘明。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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