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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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零公克、零點 陸玖零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60公克、0.69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附於2671號毒偵卷第16頁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