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曾孝賢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官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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