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曾孝賢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官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