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施志平 債務人 施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施志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施志平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志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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