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啟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崨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