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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