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李建廷 被告 李建志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