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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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達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位於高雄市○○區○○路之「雙九釣蝦場」正常營業,並向「雙九釣蝦場」夜班主管乙○○要求支付圍事費(相當於保護費)未果,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23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77號案件審理,本院乃於民國102年3月6日分別以被告及被害人之身分傳喚甲○○及乙○○到庭,嗣該案之準備程序期日進行至同日12時
5分許,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乙○○,致生損害於乙○○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告訴。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對告訴人乙○○辱罵「白癡」之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是乙○○不肯和解,並質疑檢察官是甚麼東西,我是要幫檢察官講話云云。經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述歷歷,並有本院10
1年度易字第1177號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暨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77號案件準備程序終結,被告已走至法庭門口時,因告訴人拒絕簽名且有意見欲陳述,法官乃諭知被告再行入庭,被告於走入法庭之過程中以「幹你娘」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而於告訴人陳述意見時,被告又以「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等情,此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暨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為陳述意見而使其須再度入庭,亦對告訴人之陳述內容不滿,乃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故被告辯稱係幫檢察官說話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之「公然」,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係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77號案件在刑事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時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而該案之準備程序係以公開審理之方式進行,任何人皆得入席旁聽,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而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又「幹你娘」、「白癡」之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且對於在場聽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行為決意,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所侵害均為告訴人同一名譽法益,且數次出言辱罵舉措間,亦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公權力存在,竟於公開審理之法庭內,以「幹你娘」、「白癡」之言語辱罵告訴人,除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之外,亦充分彰顯其法敵對意識,所為殊值非議;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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