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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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玲姿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
及物權登記行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對被告吳玲姿之債權
總額(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0年9月14日之利息
),與被告吳玲姿就被繼承人 林玉秀 之遺產可獲得利益數額間「
擇低」核定之,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7日內陳報其對吳玲姿之上開債權總額及被繼承人林玉秀之
遺產總額,並補正追加被繼承人林玉秀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
原告迄未提出其對被告吳玲姿之債權總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