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佑宸實業有限公司黃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40,482元│CE0000000│95年3月28日│││ 淑惠 │三芝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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