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債務人 鄭錦惠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郭鳳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止,共計十二個月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脊椎病變開刀,無法從事過重之工作,加上現已無領取政府低收入補助,故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期一年,待子女大學畢業後協助清償更生方案。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在案。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務人戶口名簿、每月支出概算表、每約收入紀錄表等件影本為證。揆諸首開規定,可認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另審酌債務人尚值壯年等情,為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認予延緩一年清償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又債務人在延長履行期間內,如有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結餘,仍應將之儲蓄,以備爾後可支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並應積極切實覓妥工作並宜於該期間內詳盡紀錄開支、節省開銷,訂立後續還款計畫,以免於期限屆至後仍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致影響自身免責利益及債權人受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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