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江民義 被告 郭鳳 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郭鳳對因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江民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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