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60號聲請人 周志學 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周良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戶役政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認證書所載立遺囑人之地址在卷可憑。是本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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