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8號債權人 胡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靜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對債務人債權請求權存在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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