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7號債權人 胡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吳秋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匯款回條所
示,債權人胡翠真僅為匯款人之代理人,而二件匯款人為 林靜宜 )。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請求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中所載金額2,500,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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