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張壽福 相對人 林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王馨嬬 即 王淑容 於民國84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借款期間至86年10月18日止。債務人並於85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90年3月5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雖已清償550,000元,惟尚欠本金8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98年5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義竹鄉│五間│中厝│414│建│141.00│全部││││││厝│││││││└──┴───┴────┴──┴───┴─────┴─┴──────┴───────┴──────┘┌─────────────────────────────────────────────────────┐│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積│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位│││├──┼──┼────┼────┼────┼──┼──┼──┼──┼──┼─┼───┼───┼─┼──┼──┤│001│32│嘉義縣義│嘉義縣義│鋼筋混凝│48.3│62.9│12.8│││12│陽台、│陽台3.│平│全部│││││竹鄉五間│竹鄉五間│土加強磚│8│6│3│││4.│電梯樓│89,電│方││││││厝96之8│厝段中厝│造2層樓││││││17│梯間│梯樓梯│公││││││號│小段414│││││││││間7.35│尺│││││││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