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相對人 李順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4日至100年4月13日公告土地分配結果,因相對人所有土地於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應發給現金補償。聲請人依法向相對人戶籍地通知其應領取補償金新臺幣3,288元,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李順結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街3之15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李順結,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