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林許麗鳳 相對人 林文清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何思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事件請求返還土地,依法無據,爰聲請複製前開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於本院辯論時表示欲向本院聲請4次開庭時之錄音光碟。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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