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7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吳阿萬 被告 涂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2時59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