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告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瑜 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