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四號
原告聖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砡銓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基隆市○○街○○○巷廿二號四樓,而本件承攬報酬債務履行地則在原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