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參拾參支(合計淨重柒點伍陸公克,包裝重貳點壹柒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A、MDM成分之橘色藥錠拾顆(驗前總毛重零點捌零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A、MDM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貳拾伍顆(驗前總毛重貳點柒伍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瓶(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大麻、安非他命、MDA、MDM、愷他命(Ketamine)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第三款所稱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七0號被告甲○○、乙○○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三十三支、含安非他命、MDA、MDM、愷他命(Ketamine)之藥錠三十五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之粉末(驗餘淨重0點二三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煙捲三十三支(合計總重七點五六公克,包裝重二點一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第二四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調科壹字第0二000五三四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褐色藥錠二十五顆(總毛重二點七五公克)、橘色藥錠十顆(總毛重0點八0公克)、白色粉末一瓶(淨重0點二四公克,取0點0一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點二三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褐色、橘色藥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A、MDM,褐色藥錠部分,另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此有該中心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北市鑑毒字第三九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證,因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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