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28號聲明人丙○○
戊○○○丁○○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甲○○之二哥 王欽 隨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