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0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其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