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更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更字第三十五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己○○縣長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台內訴字第0九二000五四五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許麗華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涂瓔純